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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立“党费交纳日”制度的通知

日期:2017-03-20 作者:党办

关于建立“党费交纳日”制度的通知

 

总支、支部

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工作,切实培养和增强党员党性意识,按照上级党委要求,经研究决定,即日起在全基层党组织中实行“党费交纳日”制度,具体事宜如下:

一、充分认识党费交纳工作的重要性

      全校广大党员要把按要求交纳党费作为衡量党员党性观念、党的意识强弱的基本标尺,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,党费不得拖欠或不交。各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,引导党员自觉、按时交纳党费。

二、严格规范党费交纳的时间

“党费交纳日”定为每月的第一周。具体日期可结合基层党组织实际制定。

三、党费交纳的基本要求

  (一)自觉。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、主动、积极,同时,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,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。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缴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,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。

  (二)按时。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,按时交纳,不能无故拖交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可以补交党费,但预交和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  (三)足额。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,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,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。

四、加强党费交纳工作的监督检查

党委定期指导和督查基层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,督促基层党支部按规定,及时核准党员党费缴纳基数,并按时足额收缴,按时上缴。党总支、支部要加强党费收缴有关规定的宣传,督促党员按时交纳党费,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党费收缴登记工作。党费收缴手续要完备,做到账帐相符、账款相符,要立卷存档,以备查询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中共洛阳市第一高级中学委员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7213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

 

    第一条  为进一步增强党员组织观念,规范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工作,切实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党支部、每名党员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《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》和省委组织部《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 第二条  本制度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社区、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

    第三条  基层党组织应当主动、及时、准确、规范地公示党费收缴情况,接受党员监督。

    第四条  党支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,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,分别向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

    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:每名党员应交党费、实交党费、欠交党费、补交党费、减免党费、自愿多交党费、按时交纳党费情况,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。

    第五条  基层党委(党总支)应当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,通过党内文件、党务公开栏等形式,分别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,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。

    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: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情况,所辖各党组织应缴党费、实缴党费、欠缴党费、补缴党费情况。

    第六条  党费收缴情况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公示期间,基层党组织应当认真收集党员对党费收缴情况的意见建议,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,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。

    第七条  各级党委(党工委)应当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,帮助解决公示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,为基层党组织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。

    第八条  各县(市)区委组织部,市属各党委(党工委)每年要检查一次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工作,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及时纠正。

    第九条  对不按规定公示党费收缴情况或在公示中弄虚作假的,上级党组织要严肃批评教育,限期整改;情节严重的,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
    第十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